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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考试面试热点话题:于正侵权拒不向琼瑶道歉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披露,因余征(于正)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中“向陈喆(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陈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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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披露,因余征(于正)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中“向陈喆(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陈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4月26日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4月27日澎湃新闻网)

公职考试面试热点话题:于正侵权拒不向琼瑶道歉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红网邓海建:2018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被强制执行”的这份判决书,大概既彰显了法律规则的刚度,亦喟叹着创作生态之诡谲。官司板上钉钉,公道早在人心。不过,似乎谁也奈何不了“拒绝执行”啊。“京法网事”详细介绍了法院的执行过程,其间跌宕多姿。败诉数年而拒不道歉,看起来是“个人问题”,但如果放到当下文艺创作的语境中来,怕还并非孤本一例。一款爆文,一本小说,整个“易容术”就可以变成自己的去发家致富、扬名立万,如果这种明规则没有倾家荡产与声名狼藉的罚单同时伺候着,不抄白不抄、抄了也白抄的“后来者”还会有什么痛感和耻感呢?当我们喟叹中国电视剧烂片如云、好编剧奇缺的时候,当我们感叹学术研究浮躁成风、好论文凤毛麟角的时候,是不是该反思法治环境对于原创的尊重和保护力度、市场环境对于版权的捍卫和认知层级?核心技术时代,原创的智慧和独家的思维,都该有体面的尊严和荣光。《法制日报》刊登判决内容还不够,司法当罚出作奸犯科者对公平正义的敬畏。换句话说,抄袭者连句歉意都没有,胜诉的意义恐怕也就止步于底线的法理了。

  @人民网蒋萌:这样的恶例多年前也有。2006年,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被告抄袭庄羽的《圈里圈外》,法院判决郭敬明败诉。郭敬明宣称“赔钱可以,道歉没门”。事后证明,郭敬明一直拒不道歉,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反倒是,郭敬明拍电影,混娱乐圈,成为“郭导”,风光无限,前段时间还晒豪宅,说他的浴缸堪比澡堂子……抄袭且无悔意的人过得很滋润很“成功”,某些粉丝对其那种“范儿”顶礼膜拜,媒体盛情邀请其参加各种盛典、充当“导师”,你难道不会感叹诚信价值几何?这种光怪陆离体现的是怎样的认同趋向?此次,余征(于正)被法院强制向陈喆(琼瑶)公开赔礼道歉,说到底,不是余征(于正)在说对不起,他只是承担“被道歉”的刊登费而已。余征(于正)感到羞愧或羞耻了吗?他付出的代价相比抄袭产生的利益是大是小?对此,看客们心里都有数。如果抄袭获得的各种价值远超惩处,在社会评价方面“没啥大不了”,甚至还有“只看结果,不问出处”的心态,会给后来者带来怎样的示范?对社会诚信的构建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常听说“人们会用脚投票”,某些人真的会善用这种权利吗?

  @光明网史洪举:于正之所以敢无视生效裁判,抗拒执行,主要还在于制裁措施不得力,以致于当老赖的违法成本太低。根据报道可知,案件自1月12日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通过电话、司法专邮、微博、上门寻找等方式联系于正均未果,直到3月8日,于正的委托代理人才到法院接受谈话。执行工作中的“人难找”凸显无疑。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于正拒不执行登报道歉义务时,执行法院只能替代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于正无非是承担公告费而已,并未承担当“老赖”的法律成本。

  这样以来,可能大多数承担赔礼道歉义务的被执行人都会在对比之下选择当老赖。因为,如果其主动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公告,名声和面子都输了;硬抗下来的结果不过是法院刊登相关公告,自己承担公告费。也就是说,左右都是被执行人承担公告费,拒不执行也并没有什么严重后果,反而能赢得拒不认输的“面子”,何乐而不为?梳理类似报道可知,邹恒甫侵犯名誉权案、郭敬明抄袭案等,败诉者均明确表示不会主动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对法律的蔑视态度一目了然。

  可以肯定地说,当承担赔礼道歉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道歉义务,需要法院替代其在刊登道歉公告或裁判内容时,其已经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了。按照相关规定,对这种老赖行为,法院有权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者,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可以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而于正却没有因老赖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名人效应下,这极有可能会产生负面示范效应,让更多被执行人采取拖延、逃避的态度,而不是积极主动地承担义务。

  @红网农艳芳:从2014年琼瑶在微博公开发表给广电总局的公开信,举报于正《宫锁连城》剧情抄袭《梅花烙》,到2015年正式起诉于正侵权,期间引发了不止一次的网络舆论大潮。类似的“抄袭事件”也以此为端,越来越多地走进网民的讨论范围。而于正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为维护自己的形象进行辩解或是上诉,其实都可以理解。但是经法院介入,一审二审均认定事实无误,《宫锁珠帘》确实侵犯了改编权,在此情况下,逃避判决义务其实是最为不妥的做法。

  此做法一来展现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加之公众人物自带影响力,此做法会带给公众“可以无视法院判决,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错误影响;二是,无意间会加深民众对公众人物的误解,使民众认为公众人物“有名气就可以罔顾法律、无所顾忌”,长此以往更加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三是,此做法更暴露出于正作为一个个体,面对错误不敢承担、不愿承担的倾向。公众人物本身便肩负传递正面积极能量、弘扬优秀美德的义务,当个体成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更为放大。逃避责任,不承认错误不承担后果的做法,对于其个人而言,更不利于自己“洗白”,重新塑造正面的社会形象。

  常言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倘若在判决下来之后,当事人可以坦荡接受、坦然面对,承认该承认的错误,履行该履行的义务,其公众形象说不定能够由此转变,成为“知错就改”的又一典范。而不会像今日,抄袭之名坐实的同时还沾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污点。更重要的是,公众人物如此无视法律、不守法理,会给公众带来误导。公众人物也是普通人,犯错很正常,像个普通人一样主动承担错误更正常,才更能让人体谅。

(责任编辑:学习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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