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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正副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

(一)组织、指导省级部门或系统、市开展会计工作5年以上,且取得在全国或全省获得推广的、有系统理论支持的实践创新;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法律、法规

(一)组织、指导省级部门或系统、市开展会计工作5年以上,且取得在全国或全省获得推广的、有系统理论支持的实践创新;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工作成果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二)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等,取得显著成绩;或主持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绩效报告,得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在市或省级系统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三)主持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

(四)在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市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五)在组织、领导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活动中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在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负责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或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项审计检查,承办多项重特大审计、咨询项目,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获得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六)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水平

精通会计专业理论,掌握会计专业国内外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系统的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问题。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2部,其中至少l部为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4篇(每篇3000字以上,其中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发表的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

(三)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的:

1.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发表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每篇3000字以上)。

2.主持省部级立项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个以上,并经财政部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3.主持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的2个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或课题组排名前3位并执笔撰写主要内容者,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4.主持所在企业的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订和重要调研,实施后取得显著效果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2篇(每篇3000字以上)。

5.独著或合著公开出版的会计及相关专著、译著,其中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任职单位规模

申报人员任职单位的规模和会计工作规范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

(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甲医院及其它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申报前一年度任职单位应列入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AAAA级以上名单》。

其他类似机构的申报人员,其任职单位规模和会计工作规范性条件比照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全国或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的人员,可直接考核认定正高级会计师,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省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照本条件,按规定程序,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提供免冠一寸相片1张。

(二)评审当年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成绩单。

(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事业单位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聘任文件。

(四)反映工作业绩与成果的证明材料;主要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需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五)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译作、方案、报告等。

(六)近3年的年度考核结果,需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七)经单位公示的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及已公示的单位证明。

(八)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或持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经单位逐份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日期)。

第十六条 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取得本专业学历(或学位)的相关专业:指统计、审计、经济等专业。

(二)与会计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指财务、投资、审计、评估等。岗位以用人协议、聘用合同、任职文件等为准。

(责任编辑:学习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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