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学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责任编辑:学习乐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