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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初级会计实务》:票据行为

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初级会计实务》: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与失票救济措施进行区分。

  (一)出票

  1.票据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记不记载都不产生法律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2.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出票人的责任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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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学习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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