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企业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二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三是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8、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具体包括: ①劳动者与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企业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④企业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⑤劳动者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企业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⑥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企业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9、零基预算法的优点是不受前期费用项目和费用水平的制约,能够调动各部门降低费用的积极性。 10、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企业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11、按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依次为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12、企业筹集资金表现为企业资金的流入。企业偿还借款、支付利息、股利以及付出各种筹资费用等,则表现为企业资金的流出。 13、财务决策是财务管理的核心。财务决策按决策内容可以分为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股利分配决策。 14、根据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最具有代表性的财务管理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利润最大化、每股收益(权益资本净利率)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 15、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优点: (1)考虑了风险因素,风险的高低,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 (2)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 (3)上市公司股价比较容易量化,从而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比较容易量化,便于考核和奖惩; (责任编辑:学习乐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