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将原来对机构进行“限期整改”的惩戒种类取消。“限期整改”在实际中不好操作。首先,由于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多是对个人和机构上一年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发现评估报告的执业质量问题是既成事实且不可更改;其次,整改的具体期限不好确定,且在期限内缺乏可行有效的限制手段;第三,实际工作中,中评协已经对进行惩戒的个人和机构进行了集中学习教育,同时要求所有受到惩戒的个人和机构报送整改措施,实际上已经基本达到了整改效果。 2. 将原来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改为“通报批评”。目前中评协组织开展的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即在检查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所以将“行业内通报批评”改为“通报批评”。 3. 将原来对评估师的“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改为“取消会员资格”。一是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以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注册制,也不再进行登记,故“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律惩戒已不再适用;二是目前评估专业人员不仅包括评估师还包括评估从业人员,而对评估从业人员的管理,评估法要求其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即需要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因此无论是对个人执业会员还是评估机构会员来说,目前最重的自律惩戒种类应该是“取消会员资格”。 (四)关于自律惩戒种类的运用 一般情况下,对需要进行自律惩戒的会员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自律惩戒种类从警告起步,但对会员涉及法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自律惩戒种类从通报批评起步。惩戒办法还增加了对会员减轻、加重惩戒的情形,同时明确对会员存在多种应予惩戒行为的,进行合并处理。 (五)关于自律惩戒的组织和实施 按照《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协助财政部、证监会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中评协印发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第五条规定:中评协负责对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质量检查,必要时也可会同地方协会开展质量检查。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经申请核实后,成为特别机构会员。因此,惩戒办法规定:中评协负责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直接办理特别机构会员及其个人执业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律惩戒。可以委托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对本辖区非特别机构会员及其个人执业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六)对已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会员不再追加自律惩戒 惩戒办法对已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会员不再追加自律惩戒。一是在工作实践中,行业协会对已被追究了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的个人执业会员和评估机构会员的具体情况,无法及时获取。如果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而不能及时落实的话,会严重影响惩戒办法的严肃性。二是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已被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的会员,司法和行政部门已经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种情况协会一般并不具体掌握。因此,一般情况下,除司法、行政部门移交需要协会进行自律惩戒的事项外,其他的不应再追加自律惩戒。另外,因行政、刑事处罚,应予以取消会员资格的,已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和第八款中明确规定了其会员资格终止,因此,也不再履行取消会员资格的自律惩戒程序。 (责任编辑:学习乐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