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以小汽车提供抵押,双方于2018年1月7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年3月10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300万元,以该小汽车提供抵押,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5月17日,甲公司向丁银行借款500万元,以该小汽车提供质押,双方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将小汽车交付给丁银行,同时约定,丁银行应为该小汽车定期到4S店做保养,但未约定保养费负担归属。后因保养费支付纠纷,小汽车被4S店留置。如果小汽车被拍卖、变卖不足以支付上述债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权清偿顺位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4S店>丁银行>丙银行>乙银行
B. 4S店>丙银行>丁银行>乙银行
C. 丙银行>4S店>丁银行>乙银行
D. 丁银行>4S店>丙银行>乙银行
【答案】B
【解析】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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