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面向浙江省内全日制普通高职高专选拔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录取政策按照《浙江省2018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及学校关于限报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6)港澳台地区学生录取
学校对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3.其他
材料工程类(含材料物理、材料科学与工程)、制药与分子工程类(含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土建类(含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在浙江省外录取的上述专业的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将按上述对应的大类培养,一学年之后由学生自主选择类内专业就读。
第十六条 新生体检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规定期限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八条 设新生奖学金,奖金为10000元/人,具体办法按照《台州学院2018年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补、减”资助工作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台”特等奖学金、校立一、二、三等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单项最高金额可达8000元。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到开通“绿色通道”。
第六章 收 费
第二十条 台州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传真):0576-88669696,85137102
2.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1139号台州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8000
3.学校网址:
第二十二条台州学院的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和台州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学校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等其他信息详见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台州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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