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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

3.下放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会计师(含正高级会计师,下同)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

3.下放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会计师(含正高级会计师,下同)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评审工作组织不力、评审质量难以保证的,可视情节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促进评用结合

1.促进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会计人员职称制度对提高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探索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与会计人员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衔接的政策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会计人员负担。

2.促进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会计人员能力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评审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自主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一般要取得会计系列高级职称。

3.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实现会计人员知识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要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三、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工作比较复杂,社会高度关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要充分认识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会计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改革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加强政策衔接,稳妥有序推进。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参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会计人员积极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引导用人单位支持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和继续教育,引导社会有关方面支持、参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三、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四、会计人员参加各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评价,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助理会计师

1.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

(二)会计师

1.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4.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或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三)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公开出版或发表会计相关专著、论文;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5.取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取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四)正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或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或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或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5.一般应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健全完善符合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拓展会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引导用人单位自主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责任编辑:学习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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