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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诉讼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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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伙计们,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进入基础攻坚阶段,复习的怎么样了呢?备考过程中难免会有疑惑,不要着急。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华会计网校特从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经济法》“诉讼管辖范围”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

提问

协议可以约定与本案相关的地点?也可以约定A市,但是不能约定不想关的法院审理案件,比如超出A、B、C、D与本案有关的地点。是这样?

回复

是的,理解正确。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责任编辑:学习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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