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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债权确定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债权确定,嗨,伙计们,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进入基础攻坚阶段,复习的怎么样了呢?备考过程中难免会有疑惑,不要着急。

嗨,伙计们,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进入基础攻坚阶段,复习的怎么样了呢?备考过程中难免会有疑惑,不要着急。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华会计网校特从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经济法》“债权确定”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

提问

原题: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请问抵押财产初查封、扣押还如何确定债权,不是很理解这点,请解释,谢谢

回复

例如:甲与银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以自己的一台设备提供最高额抵押,在最高额抵押期间,债权是连续发生的,此时没有确定一个具体的金额。当甲的这台设备被人民法院扣押或者查封时,此时按照规定,债权是应该确定的,假设在查封和扣押之前,甲共向银行借款150万元,那么此时抵押额就确定为150万元,查封和扣押后发生的债权均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这里主要是因为扣押和查封后会涉及到拍卖和变卖的情况,如果不及时确定债权的话,很容易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失。

(责任编辑:学习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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